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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晴川学院实习实训教学管理办法(修订)

作者:时间:2022-04-22点击数: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实习实训(以下简称实习) 是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,是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,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,促使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更好地结合起来,实现人才培养目的的重要途径。

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习教学管理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习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,主要包括认知实习、课程实习、专业实习(生产实习)、社会调查、毕业实习等。

第二章实习的组织和管理

第四条实习教学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,教务处宏观管理,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、实施和管理。

第五条各学院根据专业性质和实际情况,采取两种实习组织形式。一种是集中实习,即由学院安排学生到相关单位进行实习,采用集中实习形式的,指导教师应全程跟班指导;另一种是分散实习,即由学生自主联系单位进行实习,采用分散实习形式的,学院应指派指导教师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。

第六条分散实习的程序。学院出具实习证明,学生持实习证明联系落实实习单位,实习单位出具同意接收实习函,学生将同

意接收函提交所在学院,学院审核并安排指导教师,学生正式前往实习单位实习。以上工作需在实习开始前一个月完成。

第七条实习的教学计划、实习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必须按照《人才培养方案》中对应专业和课程的要求制定。

第八条教务处的主要职责:1.制定学校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;2.协助、配合各学院建立实习基地;3.审批各专业实习计划、实习大纲;4.审查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和指导人数;5.统一印发实习报告等实习中涉及到的纸质文本。6.组织实习教学检查、评估及实习工作经验交流。

第九条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:1.负责落实相对稳定的实习场地或实习单位;2.制定年度实习教学计划,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,各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本院下一学年的实习教学计划申报表(附件1)。若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安排或调整实习教学计划,须提前向教务处报备。3.组织编写实习大纲、实习教材或实习指导书;4.根据实习任务组建实习队,确定实习指导教师;5.实习前两周填写实习教学计划书(附件2)、实习大纲、集中实习学生登记表(附件3)及分散实习学生登记表(附件4)、实习经费预算表(见专业实习经费暂行管理办法)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;6.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动员、纪律安全教育及其他组织工作;7.深入实习现场开展调查研究,解决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;8.统筹实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; 9.组织开展实习总结工作,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。

第三章实习指导教师

第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一定教学经验、实习指导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。

第十一条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1.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,落实实习计划。2.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掌握并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,指导学生编写实习报告或填写学生专业实习手册;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和配合,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实习中出现的问题。3.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,在指导实习中应当以身作则,言传身教,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,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、生活和安全,确保实习工作顺利开展;指导实习期间,不得擅自离开岗位,原则上不得请假,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院院长批准指派其他教师顶岗,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院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。擅离职守将按教学事故处理。4.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组织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,对学生实习成绩作出评定。

第四章学生的实习要求和纪律

第十二条实习期间,学生要服从带队指导教师的安排,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进度计划要求完成实习任务。

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,尊重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和其他人员,积极主动完成实习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。

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请假制度,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队或外出。实习中若有不服从学院或实习单位安排,违法违纪、损坏公物、打架闹事者,指导教师可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、影响大小等,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其实习。同时向学院、学校汇报,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五章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

第十五条学生应于实习结束一周内,按所在学院的要求提交实习报告及相关工作总结。

第十六条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,依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学习及劳动表现,以及实习报告撰写质量、实习单位意见等情况,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。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两周内提交学生实习成绩。

第十七条实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。凡参加实习时间不足教学计划规定三分之二者,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。实习不及格的学生,须重新实习,经费自理。

第十八条各学院对学生实习材料应及时做好立档归档工作,归档的材料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申报表、实习大纲、实习教学计划书、集中实习学生登记表、分散实习学生登记表、学生实习日志、学生实习报告、实习考核结果(成绩单)、实习检查记录、实习工作总结等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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