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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印发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作者:时间:2009-07-08点击数:

全院各单位:

现将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武汉大学珞珈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

 

 

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

第一条  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福利费(以下简称福利费)的管理,规范使用范围,完善申批程序,确保福利费重点用于补助困难教职工和提高教职工福利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福利费由学院拨款,是学院用于教职工福利的专项资金,适用人员为学院在编教职工。

第三条  福利费使用范围与标准:

学院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,个人自负较大数额医疗费时的补助。补助金额一般控制在300元。

学院教职工中收入微薄、家庭负担较重,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,所在工会小组签署意见,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批,年终一次性给予补助300元。

学院教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因故死亡,补助标准为300元。

教职工过生日,学院一次性支付面值为100元的购物卡。由院工会在每月初,按照本月教职工过生日的名单造册,经院人事部门审核后,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予以发放。

第四条  福利费的使用,应坚持“量入为出,专款专用”的原则,当年福利费原则上不得超支,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。

第五条  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。

第六条  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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