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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晴川学院校园学生活动管理办法

作者:时间:2016-10-14点击数: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校园学生活动的管理,引导学生活动健康、有序发展,根据教育部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中对学生课外活动的要求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生活动是第二课堂的主要内容,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、提高学生综合素质、优化校风学风的重要途径。

第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有益身心的学生活动开展。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活动是指在学校内面向学生开展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。

第二章  举办条件

第四条 学生活动的主体是学生,活动举办方为班团支部、学校有关单位以及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认可的学生组织。

第五条  本办法中的学生组织包括:学校团委直属部门、学校学生会、大学生社团联合会、大学生艺术团、广播台、记者团以及各学院分团委、学生会等。

第六条 学生活动应主题鲜明,内容积极健康,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
第七条 所有学生活动须进行资格审查,经审批同意后举办方需安排一位老师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。

第八条 学生活动必须指定学生干部及指导老师作为活动负责人,具体负责学生活动的组织实施、安全管理等事项。

第三章  活动审批

第九条 举办学生活动须办理审批手续,由学校团委负责统筹管理。活动举办方应提交《武汉晴川学院学生活动审批表》,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活动。

第十条 学生活动的审批程序如下:

   1.学院层面的学生活动,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并报学校团委备案。

   2.广播台、记者团等学生组织举办的学生活动,由所在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学校团委审批备案。

   3. 学校团委直属部门、学校学生会、大学生社团联合会、大学生艺术团举办的学生活动,由活动指导老师审核把关后报学校团委审批备案。

   4. 学校有关单位举办的活动,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学校团委审批备案。

   5.学校有关大型学生活动除履行以上审批程序外,还需报学校有关领导同意。

第十一条 在活动获批后,活动举办方可根据活动需要,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活动场地与活动设备。

第四章  活动要求

第十二条 学生活动经审批备案后,举办方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(含活动内容、形式、规模等)。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改变,举办方需书面告知学校团委更改活动安排。

第十三条 不得举办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;不得举办明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活动。

第十四条 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
第十五条 学生活动安全管理,依据《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定》有关要求执行。

第十六条 学生活动的宣传,依据学院宣传处有关要求执行。

第十七条 学生活动举办方必须自觉遵守活动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。

第十八条 学生活动结束后,有关材料及时报活动负责单位及学校团委备案。

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园学生活动督查组,对学院学生活动的审批手续、开展内容等不定期进行督查。一经发现违规现象,将责成活动负责单位及时改进,并对主要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,对不服从管理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者,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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